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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学校食堂财务软件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5-29
1、学校食堂会计制度
2、学校会计制度
3、最新政府会计制度 财会[2017]25号,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4、非盈利结构会计制度
5、2012小企业会计制度 ...
6、满足用户多样化做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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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计〔2009〕4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食堂(简称“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研究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食堂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食堂工作是中小学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稳定,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要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为目标,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合理选择经营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食堂收入核算。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1. 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时,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如确有少量以现金直接结算餐费的食堂,以食堂收取的餐费现金总额作为伙食收入。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等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2. 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3.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三、规范食堂成本支出核算。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1. 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2. 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其在维持学生用餐秩序等方面提供的劳务补贴,应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统筹安排。
    3. 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四、建立和完善食堂财务控制机制。实行食堂财务单独核算,学校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实行成本核算。对于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的小规模学校食堂,鉴于在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已将蒸饭费纳入财政保障的公用经费范围,可纳入学校行政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不单独设置食堂账。
    1. 按成本补偿原则建立餐饮定价机制。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包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最高限价。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各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结余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
    2. 严格成本和质量控制。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的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中小学生身体健康成长的需要。
    3. 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加强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食堂经营服务原则上不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尽量收回。鼓励有条件市、县(市、区)组建独资后勤实体,对辖区内的食堂实行统一经营,规范服务。对少数管理力量不足,确需对外承包的食堂,按隶属关系,报经市、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可实行“不带资式”服务外包,每期承包期限以学年为单位,不超过3年。各地要规范对外承包经营招标办法,要实行利润限额招标制,利润回报率控制在6%以内。在利润限额内,要对承包者的能力、资质、信誉等进行综合考察,择优确定。加强承包经营的合同管理,学校和中标单位或个人要签订承包合同,正式确定承包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承包经营合同须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或鉴证。加强饭菜的质量、数量、价格、财务监督检查,每月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凡经营者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挪用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师生满意度低等情况,学校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承包经营的资格。
    六、加强食堂经营服务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食堂的经营服务工作。落实校长责任制,校长对学校食堂经营服务工作负总责。各地教育局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建立和完善膳管会工作机制,各中小学都要成立膳管会,可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加强审计检查,各地每年将所属中小学食堂财务列为必审领域,重点监控。重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食堂经营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

浙江省教育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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